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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人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6.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7.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4.超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范围提出申请;
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一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使用登记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个人)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登陆“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申请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局领导。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6.窗口工作人员送达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都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次数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10个工作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任意调整)。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4.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受理、审核、审批人员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许可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许可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使用登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cq.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 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网址:www.cqzj.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设计(或试制造、试安装改造修理)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4、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设计许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cq.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 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网址:www.cqzj.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设计(或试制造、试安装改造修理)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4、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送达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制造许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cq.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网址:www.cqzj.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设计(或试制造、试安装改造修理)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4、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在10个工作日送达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安装改造许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修理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本事项适用于修理特种设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4、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必需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非必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3. 工商营业执照(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必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九、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在网上“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许可申请书,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查询到受理信息后,向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有整改情况的,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材料。鉴定评审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进行审查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6.窗口工作人员将决定结果现场送达申请单位,办结。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10个工作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情况调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8036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修理许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2.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锅炉化学清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3.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具有锅炉或化学专业)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化学清洗经验;
4.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要求;
5.具有能够确保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6.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1.《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或者在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
4、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890751
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锅炉化学清洗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8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自贸区范围内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3、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cq.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网址:http://www.cqzj.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检验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4、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10个工作日送达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3728692
投诉网址:www.cqzj.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检验检测机构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八、禁止性要求
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3.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其中2~3项材料复印件1份。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1份);
 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汇总表(1份);
 5.质量管理手册(1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网上在线递交或者在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全部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4. 经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准予许可的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4.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受理、审核、审批人员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许可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行政许可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20678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压力容器与气瓶充装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事项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审批结果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新申请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复审人员:
1.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2.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4.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5.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八、禁止性要求
1.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人员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
3.照片(一份,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4.学历证明、毕业证(一份,复印件);
5.考试合格证明(一份)。
(二)复审人员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一份);
2.《作业人员证》(原件);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一份,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4.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一份,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一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一份);
7.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网上在线递交或者在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全部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4. 经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准予许可的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6720678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下载 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事项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1项、第82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年龄、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身体条件、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年龄、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身体条件、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复审换证申请表》(2份);
2.复审换证项目的检验员证(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持证人员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在执业单位签署的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5.检验师换证应提供每年在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规定数量的检验案例和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列表;
6.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累计课时达到40小时的列表清单,也可以提供参加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已通过鉴定的见证资料。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厅窗口处提交申请材料;
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查不通过的退回补充材料);
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料进行审查;
4.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5. 予以制证并发放。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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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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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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