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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检验书面告知

温馨提示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范围和地区从事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工作。 确需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应当在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请如实填写检验机构基础信息

机构名称 核准证编号
机构地址 发证日期
机构类型 有效期
机构类别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检验类型 审批机关
业务区域 检验地址
*检验项目
备注
*核准证照片